近日,《中国冶金报》记者在钢贸市场采访时了解到,许多钢贸企业或多或少都面临着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问题,甚至有些企业遭遇合同欺诈,损失颇大。在当前全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,钢贸企业该如何防范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呢?就这个问题,《中国冶金报》记者特此采访了玺名律师事务所的陈玺名律师。
陈玺名告诉本报记者,严格说来,企业应收账款是一个财务概念,指的是一个会计主体所拥有的将来收取现金、得到商品或劳务的各种请求权。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,应收账款则是债的关系,是一种债权,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利益,对债务人来说是负担。如果债权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,应收账款通常会演变为债务纠纷,甚至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,有些钢贸企业的法务人员将每年一半以上的精力都用于处理该问题。因此,对于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的问题,陈玺名建议钢贸企业要做到事先防范、事中控制、事后补救,尽力把债务风险控制在最低线。
事前防范:进行详细资信调查
陈玺名告诉本报记者,钢贸企业在签约前,必须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资信情况调查。他举例说,某市的一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是私营企业,成立于1995年。1998年,该市工商局在《XX商报》对该公司公告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称“你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1996~1997年度年检,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”。然而,由于没有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,该公司开始进行诈骗活动。
2003年7月22日,该钢贸公司和卖方广州某公司签订了《销售合同》,货款430多万元。合同约定,买方先支付30%的合同价款为定金,余款300多万元在货到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。广州XX有限公司是一家管理规范的公司,签约前,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,业务人员必须审核对方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。因此,业务员要求买方提供证照,后者传真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、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银行账号等。广州某公司的业务员在没有进一步审核的情况下,签署合同,发出货物。到了2004年,余款300多万元没有回款,委托律师追索,至今没有结果。
陈玺名表示,钢贸企业在签约时,合同约定应当规范、具体,条款尽可能完备,这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措施。《中国冶金报》记者在采访中发现,许多钢贸商对于合同的重要条款不甚重视。比如有一份钢材购销合同,价值上千万元,合同约定十分简单:钢材规格按照国家标准,质量异议根据合同法,违约按照国家法律等。按照该合同,一旦发生纠纷,当事人的维权非常困难。
资料显示,2007年10月24日,一家物资公司与一家船舶公司签订了《钢材买卖合同》,约定物资公司向船舶公司销售各种不同名称、规格、尺寸的钢材,总金额为320余万元。船舶公司在收到这些钢材后,未提出异议,并已使用。根据合同约定,船舶公司应当及时付款,否则物资公司将追究其违约责任。后来船舶公司虽支付了货款,但并不及时,已经影响了物资公司的正常资金流转。然而,由于合同约定并不具体、明确,物资公司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,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事中防范:形成定期对账制度
天津地区甲乙两公司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,由于老板之间和业务员之间私交甚好,平时的财务对账经常拖拉,时间间隔也越来越长,日积月累,单据和金额等方面产生了很多误差。由于双方经常口头承诺,形成的书面材料很少,后来双方发生财务纠纷,给诉讼举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。
对此,陈玺名强调,钢贸企业财务要形成定期的对账制度,考虑到行业资金密集型特征,应每隔3天或7天同下家核对一次账目。他提醒道,钢贸企业销售的钢材品种多而杂,以下两种情况容易造成单据、金额等方面的误差,钢贸企业要尤为重视:一是产品结构为多品种、多规格;二是产品的回款期限不同,或产品出现平调、退货、换货等情形,会给应收账款的管理带来困难。因此,钢贸企业要制订一套规范的、定期的对账制度,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“滚雪球”一样越滚越大,一旦发生诉讼,给法律事实的查明造成障碍。钢贸企业对账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,杜绝口头承诺,同时还要高度关注应付账款方发生拖欠的危险信号,积极回应。
事后防范:采取必要法律手段
陈玺名指出,关于应收账款风险的事后法律救济手段,分为实体上的救济与程序上的救济。实体上的法律救济主要包括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、撤销权、代位权等,以及担保法的债的担保手段,如保证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等。债权人要充分运用债权公证文书手段,及时保障债权,并充分利用诉讼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手段。
例如,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,甲公司收到货后付款给乙公司,但是甲公司收到货后,并没有付款给乙公司。此时,乙公司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,甲公司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异议的话,乙公司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,经审查,异议成立的,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,支付令自行失效;支付令失效的,转入诉讼程序。如果支付令申请成功,则进入执行程序;如果申请不成功,则转入诉讼程序。
因此,债权人通过依法申请先予执行,可以使自己的部分债权得到先行清偿,解决燃眉之急。由此可见,对那些事关债权人的急迫需求而应及时追索的债务,债权人可适用“先予执行讨债法”,以达到及时受偿的目的。